山东省工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工程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Association of Engineers,缩写:SDEA。
第二条
山东省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山东省工程技术、工程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团结和组织山东省工程技术、工程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创新争先,积极进军科技创新,促进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考察调研活动,促进学术繁荣;
(二)开展技术培训与继续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推荐等人才服务,促进人才成长与提高;
(三)经批准,表彰奖励、举荐和宣传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项目及科研成果,提升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四)开展团体标准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企业孵化、公共技术支撑以及企业技术咨询与协同创新等服务,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
(五)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和参与区域性发展战略及科技规划、行业性发展分析与对策、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论证研究;
(六)承接承办政府转移职能与购买服务,开展资格认证评定、项目评估论证、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服务;
(七)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八)开展工程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专业资格互认,推动人才国际交流;
(九)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工程技术人员较为集中且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从事本会专业领域工作,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和工程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工程技能人才;具备初级技术职务的,须具有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国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掌握一定的工程理论和技术方法,有一定的工程专业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个人(或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会秘书处登记核实相关信息;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注册手续。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研讨、交流、访问等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国内外工程最新发展信息、学术资料、技术咨询及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进行登记,建立会员档案,实行有效期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要求缴纳会费,协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缴会费,若会员在收到补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补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二)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败坏协会声誉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会员除名,会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会费标准,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中止本会活动等事宜;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五)(六)(七)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是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监事长1名,必要时设副监事长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履职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五)监督各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六)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查阅会议纪要、财务和会计资料等有关材料;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条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资助;
(三)捐赠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