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依据《山东省工程师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技术咨询与协同创新、技术开发、技术研究、新技术推广、资格认证、学术活动等。 
 
	第三条  开展技术服务须依法依规,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技术服务,秘书处统筹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委托理事、会员等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一般性技术服务项目,协会秘书处审核方案后,提交秘书长会议研究;重大的或涉及资金额较大的技术服务项目,秘书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经济核算后,提交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研究。 
 
	第六条  研究通过的技术服务项目,服务双方须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有关资料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备案管理。 
 
	第七条  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15天内,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个人)将工作总结和项目成果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开展技术服务,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按项目实际情况具体商定。 
 
	第九条  开展技术服务收支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或个人开展技术服务收支,单独设账管理,合同金额的10—15%作为协会管理和发展基金,其余经费按项目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个人)合法使用。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协会管理制度,实行协会法人一支笔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真实性全责。 
 
	第十一条  专项技术服务可根据需要,在本办法的规定范围内制定专项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工程师协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