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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选第七届“山东省杰出工程师”候选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推选第七届

“山东省杰出工程师”候选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动员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建设创新型省份贡献力量,山东省工程师协会和大众日报社联合启动第七届“山东省杰出工程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机构(人)

各市科协、各有关省级学会、山东省工程师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可推荐1-3名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各省属企事业科协、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可推荐1名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

请各推荐机构(人)按照山东省杰出工程师评选办法(试行)(附件1)认真选拔,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好遴选推荐工作。

二、材料报送

1.《山东省杰出工程师推荐表》(附件2);

2.个人事迹(不少于1000字)

3.职称证书重要奖项专利证书、科技成果、业绩和经济效益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发表论文或著作(封面复印)。

除证书、成果等证明材料原件外,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版),于2018930日前报送至评委会办公室(山东省工程师协会)。电子版详见山东省工程师协会网站:http://www.gcsxh.com.cn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李冰冰  邹山虎  张晓娇

 话:0531-82076829  82073293  

 箱:sdgcsxh@163.com

 址:济南市杆南东街8号省科协东楼204室

  编:250001

附件:1.山东省杰出工程师评选办法(试行)

      2.山东省杰出工程师推荐表

 

 

 

            山东省工程师协会             大众日报社

                               2018813

 

 

 

 

 

 

 

 

 

 

 

 

 

 

 

 

 

 

附件1

山东省杰出工程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在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热情和创造力,山东省工程师协会、大众日报社联合开展“山东省杰出工程师”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工程师评选对象为在山东省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宗旨是倡导重视工程技术人员作用、关注工程技术人员成长的社会风尚;弘扬工程技术人员脚踏实地、敬业奉献的精神;鼓励研发创新,突出技能应用;鼓励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于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三条  杰出工程师评选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实行专家评审机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山东省工程师协会和大众日报社联合组建山东省杰出工程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杰出工程师评选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组织和材料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杰出工程师的评选范围是符合下列条件且在山东省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生产、建设一线从事产品或工程项目生产、施工、开发、设计、研究、管理等工程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业领域中,创造性地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生产管理等方面实现自主创新,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要求成果已在重要工程项目或重点产业领域得到成功运用,对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做出突出贡献;

(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并在其从事的领域或行业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  评选分为“山东省杰出工程师”和“山东省优秀工程师”,分别获得“山东省第*届杰出工程师”和“山东省第*届优秀工程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杰出工程师”往届获得者,不再申报。获得“优秀工程师”者,根据自愿原则,可在以后年度中按照评选程序重新申报“杰出工程师”。

第八条  评委会通过举办相关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媒体报道、出版专刊等形式,对获得者的主要成果和贡献进行宣传报道。在山东省工程师协会和大众日报社组织的重大科技公益活动中,将优先邀请获得者参加。

第三章  评选渠道和办法

第九条  杰出工程师采用推荐的办法产生候选人。具备杰出工程师推荐资格的范围包括:

(一)工程技术领域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省级学会);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

(三)各市科协、省属企事业科协;

(四)山东省工程师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

其中(一)(三)(四)以单位形式推荐,(二)以个人形式推荐。

第十条  杰出工程师的评选程序:由评委会办公室向推荐机构(人)发出推荐杰出工程师候选人的通知,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各推荐机构(人)按照评选通知的要求,推荐候选人并填写推荐意见;被推荐人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相关材料准备,经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机构(人)推荐,向评委会办公室寄送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  不接受企业中非生产一线的党政领导干部作为被推荐人推荐;具有推荐资格的机构(个人),只能推荐与本领域相关的候选人。

第十二条  杰出工程师的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推荐机构(人)的推荐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推荐机构(人)对推荐意见和被推荐人申请材料负有责任。被推荐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杰出工程师评选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对已获得者,撤销其称号,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被推荐人不得再次被推荐;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和推荐机构(人)停止推荐资格一次。

第四章  评选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委会是杰出工程师评选工作的负责机构,由山东省工程师协会和大众日报社邀请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杰出工程师评选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杰出工程师评审组;

(三)审查批准最终评选人员;

(四)审批评选经费预决算;

(五)研究决定对重大异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评委会可下设若干评审组,成员由评委会聘任。每个评审组设组长1人。

第十六条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每年推荐情况,聘任各专业领域审核小组成员;

(二)指导专业领域审核小组开展评审工作;

(三)审议各专业领域初审获得人选,初步确定终审获得人选,报评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为保证杰出工程师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评审组成员不得推荐杰出工程师候选人。

第十八条  评审组下设若干专业领域审核小组,负责杰出工程师候选人的初审。专业领域审核小组的专家根据每届被推荐人的专业领域分布情况,从工程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选聘,必要时也可邀请部分外部专家参加审核小组的审查工作。专业领域审核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杰出工程师的评选程序包括:

(一)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领域审核小组专家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

(三)评审组对初审获奖人选进行终审;

(四)终审获得人选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五)公布获得者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杰出工程师的审查采取专家会议审核制。评委会办公室制定审查标准,专业领域审核小组专家根据审查标准、推荐材料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确定初审推荐人选;评审组在初审基础上,兼顾专业领域平衡,必要时采取答辩或实地调查的方式对初审获得人选进行终审,初步确定最终获得人选。评审组会议实际到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确有困难无法出席会议者,可委托本领域专业审核小组专家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专业领域审核小组和评审组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依照《评审实施细则》采用赋分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当审查专家与候选人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其做出公正判断的关系时,审查专家应当回避;审查专家有不公正审核行为,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其审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在评审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审核确定拟获得人选,并将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参与杰出工程师评选的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和不遵守审查规则的,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取消其参与评选工作的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评奖异议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杰出工程师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详细说明异议内容;

(二)提交异议的事实依据;

(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方式。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异议。对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由评委会办公室委托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或推荐机构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六条  根据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对于特别重大问题报评委会审议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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